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專案費用尾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58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合盈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玄岳 訴訟代理人 蔡宛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軟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專案費用尾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8 年4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250 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31,250 元,合計262,5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3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