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6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采高股份有限公司、黃禎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6184號 上 訴 人 采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禎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尚義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5,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上訴人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額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