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6652號
- 原告
- 福林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麗芬
- 訴訟代理人
- 于新源
- 被告
- 楊明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號之營業小客車號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 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