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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6652號

返還牌照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詹慶堂

原告
福林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麗芬
訴訟代理人
于新源
被告
楊明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號之營業小客車號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 計 1,000元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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