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7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3 日
- 當事人國際機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江守山、葉清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74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際機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守山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葉清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清文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63,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33,21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