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7575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林鴻安
被告
盛貽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歐建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壹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壹佰壹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770元合 計 1,77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