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7575號
- 原告
-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天明
- 訴訟代理人
- 林鴻安
- 被告
- 盛貽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歐建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壹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壹佰壹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770元合 計 1,7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