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7579號
- 原 告
- 銀河星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政益
- 訴訟代理人
- 蔡政憲律師
- 被 告
-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坤
- 訴訟代理人
- 陳丁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賃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