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75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租賃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陳家淳
- 法定代理人李政益、陳玉坤
- 原告銀河星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7579號 原 告 銀河星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益 訴訟代理人 蔡政憲律師 被 告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坤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賃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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