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7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余祈霖、吳錦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7633號 原 告 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祈霖 訴訟代理人 楚怡萱 被 告 吳錦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㈡、⒉第10行關於「103年3月 出廠」之記載,應更正為「105年10月出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