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7633號
- 原告
- 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祈霖
- 訴訟代理人
- 楚怡萱
- 被告
- 吳錦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㈡、⒉第10行關於「103年3月出廠」之記載,應更正為「105年10月出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