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763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祈霖
- 訴訟代理人
- 楚怡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錦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捌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