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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763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黃珮如

上訴人
即原告
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祈霖
訴訟代理人
楚怡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錦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捌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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