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7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余祈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76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祈霖 訴訟代理人 楚怡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錦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捌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