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7636號
- 原告
-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仕邦
- 訴訟代理人
- 陳少博
- 被告
- 和麥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啟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北簡字第1763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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