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7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彭仕邦、和麥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7636號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訴訟代理人 陳少博 被 告 和麥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啟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