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847號
- 原告
-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一堅
原告因清償罰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明立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
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