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8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罰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847號 原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原告因清償罰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明立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