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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847號

清償罰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原告因清償罰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明立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

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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