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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85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郭麗萍

上訴人
即原告
滿志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芳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裁判費7 萬5,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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