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87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固金本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8703號反訴原告 即 被 告 佑發空調工程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素貞 訴訟代理人 黃姿裴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旺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固金本票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陸佰零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