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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876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陳家淳

抗告人
即原告
劉芳妤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蔡彩琴即劉家牛肉麵店、蔡錦梅即晨食早午餐廚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定期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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