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87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5 日
- 當事人劉芳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876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劉芳妤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蔡彩琴即劉家牛肉麵店、蔡錦梅即晨食早午餐廚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前段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爰定期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