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8761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劉芳妤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蔡彩琴即劉家牛肉麵店、蔡錦梅即晨食早午餐廚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定期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北簡字第18761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蔡彩琴即劉家牛肉麵店、蔡錦梅即晨食早午餐廚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定期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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