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87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劉芳妤、蔡彩琴即劉家牛肉麵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8761號 抗 告 人 劉芳妤 相 對 人 蔡彩琴即劉家牛肉麵店 蔡錦梅即晨食早午餐廚坊 上列抗告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3日所為移轉管轄之裁 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10月15日裁定 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1月7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抗告人逾 期迄未補正,此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抗告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 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