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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876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陳家淳

抗告人
劉芳妤
相對人
蔡彩琴即劉家牛肉麵店

蔡錦梅即晨食早午餐廚坊

上列抗告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3日所為移轉管轄之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10月15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1月7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抗告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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