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2214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2214號

原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王峻偉
被告
練亦慧(中國大陸人民)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於民國108 年6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壹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玖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練亦慧係中國大陸廣東省廣州市人民,為圖來臺定居,而於民國(下同)76年間9 月某日,在中國大陸某處,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處收受貼有其照片、偽造「梁美芳」名義之澳門國民身分證、澳門護照,向我國申請入境許可,嗣後又冒用「梁美芳」名義,向我國申請定居及申辦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嗣經查獲而於95年1 月27日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並經戶政機關註銷戶籍等情,此有戶籍謄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24 號偽造文書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71至82頁)。是以被告練亦慧為中國大陸籍人民,具有涉陸因素,應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定涉陸事件之管轄及準據法。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係私法爭訟,按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債之契約依訂約地之規定,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同法第41條第1 項、第4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本件即中華民國法律之適用,先予敘明。

二、本件依被告與中華商業銀行(下稱中華商銀)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第19條約定,均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之訴有管轄權。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92年10月14日與中華商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逾期清償消費款應另按週年利率19.71 %計算之利息;被告另於92年4 月7 日向中華商銀申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逾期繳款應以最高週年利率20%計算利息,以上利息自104 年9 月1 日起按銀行法第47條之1 第2 項規定為15%。被告未依約繳款,尚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未清償,伊於95年6 月26日、95年6 月30日分別受讓上開債權,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歷史交易帳務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公告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合 計 3,2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2214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