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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280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2809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曾新然
被告
瑞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三德
被告
品宇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冠騰工程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郭基源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一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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