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28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2809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曾新然 被 告 瑞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三德 被 告 品宇國際有限公司 冠騰工程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郭基源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一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