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30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04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翊泰晶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盛營造有限公司、蓮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7 月2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1,335 元,應繳上訴之裁判費6,1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