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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304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04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翊泰晶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盛營造有限公司、蓮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7 月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1,335 元,應繳上訴之裁判費6,1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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