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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30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
    鄧德倩

  • 當事人
    翊泰晶品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04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翊泰晶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盛營造有限公司、蓮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7 月2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1,335 元,應繳上訴之裁判費6,1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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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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