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30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04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翊泰晶品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宗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盛營造有限公司、蓮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7 月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1,335 元,應繳上訴之裁判費6,1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