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31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125號
- 原告
- 曾國書
- 被告
- 茂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秀鳳
- 訴訟代理人
- 葉雲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雖經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庭後具狀表示原告明知謝翔安係以不法手段自原告代理人葉雲彬詐得本件支票三紙,仍受讓支票,顯屬惡意等情,有證人鄭榮鉒、陳獻明可證,聲請再開辯論並調查證據(見本院卷第59至65頁),是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