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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353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537號

原告
天青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立達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仲邑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仲邑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仲邑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860 元,應繳裁判費 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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