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618號
- 上訴人
- 富裕人生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森
- 被上訴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鄭智敏
鄭守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之不合法情形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3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繳,於同年8 月16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屬不合法,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