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36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631號
- 原告
- 林欽祥
- 被告
- 善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蔭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2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已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