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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365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65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金河媒體購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秋

上列上訴人金河媒體購物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徐坴暉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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