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3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65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河媒體購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秋 上列上訴人金河媒體購物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徐坴暉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