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36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666號
- 原告
- 元日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燕山
- 原告
- 元山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燕山
- 被告
- 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勝田明典
- 訴訟代理人
- 楊代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百強律師
- 複代理人
- 榮芷苓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昆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朱燕山為原告元日工程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朱燕山為原告元山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元日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朱士屏,元山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游傑正,嗣於本院審理中均變更法定代理人為朱燕山,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則朱士屏、游傑正之代理權即已消滅,爰依職權裁定由朱燕山為原告元日工程有限公司、元山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