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37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張瓊華
- 法定代理人邱于芸
- 被告心知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76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心知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築空間文化創意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2,261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8,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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