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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37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
    張瓊華
  •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 被告
    心知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76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心知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築空間文化創意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2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於簡易案件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8,430 元,該裁定於109 年1 月31日送達上訴人,由其受僱人受領,有送達證書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收費答詢表查詢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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