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4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4488號原 告 龍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見榮 被 告 謝正坤 訴訟代理人 余敏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桃園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