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44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4488號
- 原告
- 龍運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見榮
- 被告
- 謝正坤
- 訴訟代理人
- 余敏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桃園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