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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48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
    蔡玉雪
  • 法定代理人
    陳甫彥

  • 原告
    莊瑞玲
  • 被告
    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4833號原    告 莊瑞玲 被    告 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甫彥 上一人訴訟代 理人     曹詩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20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原告追加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且所請求金額與本院108年度北小字第1671號事件不同,被告易遊 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就原告追加部分提出答辯,是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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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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