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5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黃錫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5406號原 告 黃錫銘 符燕華 被 告 友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聖暉 訴訟代理人 張家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