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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5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
    陳瑜
  • 法定代理人
    林裕翔

  • 原告
    蕭麗娟即尚義工程行
  • 被告
    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5604號原   告 蕭麗娟即尚義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蘇振義 被   告 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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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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