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5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5604號原 告 蕭麗娟即尚義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蘇振義 被 告 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