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5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5604號原 告 蕭麗娟即尚義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蘇振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3 萬9,25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5,63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萬5,1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