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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560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陳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5604號

原告
蕭麗娟即尚義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蘇振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3 萬9,25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5,63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萬5,1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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