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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560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詹駿鴻詹駿鴻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5605號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告
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
被告
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翔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5605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6 月11日下午2 時56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828,974 元,及如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658 號支付命令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58,717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828,974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被告開立如主文所示之支票二張,經尚義工程行背書轉讓與原告後,經原告提示不獲付款等情,已經原告提出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形式審查相符,可以採取,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朗讀主文: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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