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5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1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5605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 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翔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5605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6 月11日下午2 時56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828,974 元,及如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658 號支付命令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58,717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828,974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開立如主文所示之支票二張,經尚義工程行背書轉讓與原告後,經原告提示不獲付款等情,已經原告提出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形式審查相符,可以採取,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