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565號
- 原告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龐維哲
- 訴訟代理人
- 鄒志文
- 被告
- 楊聰明即順泰企業社
施義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壹佰壹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合 計 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