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565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訴訟代理人 鄒志文 被 告 楊聰明即順泰企業社 施義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壹佰壹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 合 計 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