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567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昭立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嘉雯
- 訴訟代理人
- 吳昭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真如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9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30,000元(計算式: 5
,940,000元+390,000=6,33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500元
,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