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567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郭美杏

上訴人
即被告
吳昭立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雯
訴訟代理人
吳昭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真如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9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30,000元(計算式: 5

,940,000元+390,000=6,33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500元

,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