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5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5675號原 告 哆唻咪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立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英村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詹英村之年籍、身份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訴訟標的,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 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復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詹英村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雖以「詹英村」為被告,惟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各項文件,致本院無從確定「詹英村」之當事人能力,是原告之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