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58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琺拉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冠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晟洋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捌仟陸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柒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