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尾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維米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文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維米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璽寶美妍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21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107,857元,合計1,277,878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20,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