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61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155號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原告
-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美鳳
- 被告
- 京泗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梁仙芝
- 兼法定代理人
- 彭清廉
廖助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應給付」部分均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由被告負擔」部分均更正為「由被告連帶負擔」。另「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應更正為「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 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請求給付租金之訴,請求被告連帶負擔清償責任,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未於主文及理由欄記載連帶給付之意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