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6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235號原 告 郝煥雲 郝明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陰正邦律師 被 告 蘭帝皮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品傑 被 告 王愛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振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