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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6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
    郭美杏
  • 法定代理人
    王品傑

  • 原告
    郝煥雲
  • 被告
    蘭帝皮件有限公司法人王愛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235號原   告 郝煥雲 郝明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陰正邦律師 被   告 蘭帝皮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品傑 被   告 王愛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振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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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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