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50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簡若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竹君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6日通知限期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上訴人,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各1件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