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503號
- 原告
- 雙全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華
- 被告
- 遠鼎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孟縈
- 訴訟代理人
- 吳宗華律師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伍仟貳佰壹拾肆
元,應繳裁判費參仟貳佰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貳仟柒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