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6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郭力菁
- 當事人雙全電子有限公司、遠鼎興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503號原 告 雙全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被 告 遠鼎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縈 訴訟代理人 吳宗華律師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伍仟貳佰壹拾肆元,應繳裁判費參仟貳佰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貳仟柒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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