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503號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遠鼎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孟縈
- 訴訟代理人
- 吳宗華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雙全電子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參仟肆佰捌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