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7109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7109號
- 原告
-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仕邦
- 訴訟代理人
- 陳少博
- 被告
- 環球美食有限公司中華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嘒鎂
- 被告
- 陳佩淑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7109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3 日下午2 時29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642,200 元,及被告環球美食有限公司中華分公司自民國108 年5 月22日起,被告陳佩淑自108 年8 月2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42,200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兩造間訂有車輛租賃契約但被告違約,尚欠107 年7 月至107 年11月五期租金及違約金(計算方式見本院卷第九頁)等情,已經原告提出系爭契約及欠款明細等為證,審查相符可以准許,被告陳佩淑應負連帶保證人責任,並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且駁回超出原告該准許部分之主張及假執行部分之聲請。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原告及被告法代當庭捨棄上訴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