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7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3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7109號 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訴訟代理人 陳少博 被 告 環球美食有限公司中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嘒鎂 被 告 陳佩淑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7109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108 年9 月3 日下午2 時29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642,200 元,及被告環球美食有限公司中華分公司自民國108 年5 月22日起,被告陳佩淑自108 年8 月2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42,200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間訂有車輛租賃契約但被告違約,尚欠107 年7 月至107 年11月五期租金及違約金(計算方式見本院卷第九頁)等情,已經原告提出系爭契約及欠款明細等為證,審查相符可以准許,被告陳佩淑應負連帶保證人責任,並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且駁回超出原告該准許部分之主張及假執行部分之聲請。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原告及被告法代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