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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7109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詹駿鴻詹駿鴻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7109號

原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訴訟代理人
陳少博
被告
環球美食有限公司中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嘒鎂
被告
陳佩淑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7109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3 日下午2 時29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642,200 元,及被告環球美食有限公司中華分公司自民國108 年5 月22日起,被告陳佩淑自108 年8 月2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42,200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兩造間訂有車輛租賃契約但被告違約,尚欠107 年7 月至107 年11月五期租金及違約金(計算方式見本院卷第九頁)等情,已經原告提出系爭契約及欠款明細等為證,審查相符可以准許,被告陳佩淑應負連帶保證人責任,並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且駁回超出原告該准許部分之主張及假執行部分之聲請。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原告及被告法代當庭捨棄上訴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朗讀主文: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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