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7228號
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7228號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訴訟代理人
- 黃彰玲
- 原告
-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蕙華
- 訴訟代理人
- 黃彰玲
- 被告
- 瑞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潘慶瑞
- 被告
- 潘慶瑞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7228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9 月17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新台幣64,696元及自民國108 年8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新台幣18,345元及自民國108 年8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1,66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新台幣64,696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新台幣18,345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兩造簽有影印機租賃契約但被告違約詳細情形如本院卷第11頁至11頁所示,本院認依兩造之租賃契約,就原告主張已到期未繳之租金為有理由,至於違約金部分因分別酌減成為新台幣26,576元(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11,162元(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並判決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且駁回其他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五、六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四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