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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7228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詹駿鴻詹駿鴻

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7228號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原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被告
瑞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潘慶瑞
被告
潘慶瑞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7228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9 月17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新台幣64,696元及自民國108 年8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新台幣18,345元及自民國108 年8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1,66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新台幣64,696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新台幣18,345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兩造簽有影印機租賃契約但被告違約詳細情形如本院卷第11頁至11頁所示,本院認依兩造之租賃契約,就原告主張已到期未繳之租金為有理由,至於違約金部分因分別酌減成為新台幣26,576元(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11,162元(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並判決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且駁回其他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五、六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四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朗讀主文: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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