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7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
    葉藍鸚
  • 法定代理人
    王錦福

  • 被告
    嘉盈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40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嘉盈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磊藝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9 年2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9,077 元(計算式:本訴356,000 元+反訴423,097 元=779,077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2,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林錫欽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7…」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