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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740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40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嘉盈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磊藝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9 年2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9,077 元(計算式:本訴356,000 元+反訴423,097 元=779,077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2,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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