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7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葉藍鸚
- 法定代理人王錦福
- 被告嘉盈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40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嘉盈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磊藝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9 年2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9,077 元(計算式:本訴356,000 元+反訴423,097 元=779,077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2,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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