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8367號
- 原告
- 新國環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簡鴻鑒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碧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希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希已於民國107年9月25日死亡,有原告提出之被告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原告猶於 108年6月5日對無當事人能力之張希提起訴訟,顯不合法,且其情形不能補正,依上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