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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8462號

給付工程採購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8462號

原告
優利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郁文
訴訟代理人
黃振勝
被告
浩邦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採購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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