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89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8986號原 告 周俊霖 訴訟代理人 黃忠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肆拾壹萬捌仟捌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玖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肆佰伍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