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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901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涂明智
訴訟代理人
廖一
被告
旭勝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東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壹萬肆仟壹佰肆拾捌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貳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佰柒拾壹萬肆仟壹佰肆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發票日     │ 付款人     │   票號   │   金額     │提示日        │
│  (民國)    │            │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              │            │          │            │              │
├───────┼──────┼─────┼──────┼───────┤
│107年12月26日 │第一銀行新莊│HA0000000 │64萬8,500元 │107年12月26日 │
│              │分行        │          │            │              │
├───────┼──────┼─────┼──────┼───────┤
│107年12月28日 │第一銀行新莊│KA0000000 │75萬5,815元 │107年12月28日 │
│              │分行        │          │            │              │
├───────┼──────┼─────┼──────┼───────┤
│107年12月30日 │第一銀行新莊│HA0000000 │65萬4,650元 │108年1月2日   │
│              │分行        │          │            │              │
├───────┼──────┼─────┼──────┼───────┤
│108年2月14日  │第一銀行新莊│HA0000000 │65萬5,183元 │108年2月14日  │
│              │分行        │          │            │              │
├───────┼──────┼─────┼──────┼───────┤
│              │            │合計      │271萬4,148元│              │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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