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90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077號
- 原告
- 聚寶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淑芬
- 被告
- 樂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柏園
- 訴訟代理人
- 劉允正律師
侯幸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二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