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90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085號
- 原告
- 昇顥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怡安
- 被告
- 俊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永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宜蘭縣,有公司資料查詢明細表在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起訴復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所提之臨時代工合約並未約定本院有管轄權,見本院卷第11頁),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誤會,應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