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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908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085號

原告
昇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怡安
被告
俊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宜蘭縣,有公司資料查詢明細表在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起訴復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所提之臨時代工合約並未約定本院有管轄權,見本院卷第11頁),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誤會,應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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